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亲子关系诉讼尽管采取职权探知主义
  更新时间:4/7/2013 10:23:15 AM    浏览人次:4328


亲子关系诉讼尽管采取职权探知主义,但法院若已尽事实审理之能事,对于要件事实的心证程度尚无法达到证明程度时,负有举证责任之一方仍将负担败诉之不利益。从而,提高证明程度与依职权调查事实,不但不能真正发现真实,反而可能造成对一造当事人不公平的后果。此时应从当事人亦负事实解明义务的观点(基于(1)诉讼当事人为程序之主体;(2)讼争事实常具有浮动性; (3 )当事人对事实知之最捻等理由),不但要求当事人与法院垂直间的协力义务;更应强调当事人间水平关系上的协力义务,以究求实体上真实并维持公平。而此时的协力义务的问题,则又回到了应如何赋予检查协力义务的强制力问题。

另一方面,上述证明程度与事实解明的协力义务,如本节开头所述,取决于法律对亲子关系真实性应如何贯彻的价值判断而定。对此,可能有三种不同的态度:一为采取积极脱离过去以间接事实推认父子关系的立法;二为对于现行亲子鉴定成果保持相当疑虑,而认为应藉由过去立法,维持法律上不同于生物上的价值判断;三为积极接纳科学成果的同时,运用亲子鉴定发挥程序制度的机能,一方面藉以妥善调整当事人间关系,另一方面依据法律驾驭科学鉴定的成果,以达寻求子女最佳利益的立法本旨。本书基本上采取第三种态度,但具体规范的建立尚有赖于法制面及学说实务进一步的研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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